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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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7-03 06:56
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制度是文件,是命令;执行是落实,是实践;制度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制度的实践,没有制度就没有执行;没有执行,制度也只是一只空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各种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一)
为规范我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养护人员管理
1、针对拟投入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2、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现场施工人员不允许穿拖鞋、不允许在工地出现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现象,严禁酒后上岗,酗酒,打架斗殴;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同时佩戴胸卡。
3、养护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视工程大小配备1-3名现场专职安全保通员,在路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人员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须及时收集运走,不得抛弃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避免对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业人员骑自行车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区内睡觉、打闹或从事其他与施工无关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8、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且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并经常性巡视工地留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 施工车辆管理
1、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非农用车、正常行驶速度不低于60km/h,且拉运材料相对固定;
(2)禁止无牌、证车辆上路,并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灯光齐全;
(3)驾驶员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思想素质高。
2、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办理《养护施工车辆许可证》并领取标志牌,悬挂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有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
3、施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必须匀速行驶,不准占道、倒车或逆行,不准强行超车、紧急停车,随意调头或横向装卸材料。必须听从指挥,遵守规定,按章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发生事故。
4、施工车辆车后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悬挂“施工车辆、随时停车”字样。施工车辆不得随意调头、逆向行驶或乱停乱放,进出工作区要有专人指挥,要设有专门出入口。
5、绿化施工单位的水车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必须在车辆尾部安装闪烁电子标牌,否则不允许上路施工。
6、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7、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施工。
8、所有养护车辆都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让过往车辆,并不得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车辆下列行为:
(1)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2)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3)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4)穿越分隔带;
第三章 养护安全设施
1、用于养护施工的标志标线属于临时性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与标线应组合使用。
2、在养护施工作业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有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和防撞桶(墙)等,现场施工时可根据施工性质、施工时间等因素进行选用。
(1)锥形交通路标 是一种柔性渠化装置,宜由橡胶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状为圆锥形,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之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布设间距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内为9m,上游过渡区及缓冲区内适当加密,缓冲区内间距不大于6m。 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灯号。
(2)安全带 宜由布质等柔性材料制成,宽度为10cm~20 cm,带上有红白相间色,用于夜间作业应有反光功能。宜与其它设施一起组合使用。
(3)路栏 应由刚性材料制成,用于夜间作业时应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
(4)施工隔离墩 宜为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半刚性装置,其上有黄、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并由连杆相连接。 ‘
(5)防撞桶(墙) 应为半刚性装置,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装置,其上有黄黑相间色,顶部可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号,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墙还应两个为一组组合在一起使用。
(6)机器人保通员
具有声光报警及警旗摇动指示报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现场代替人力保通员,达到节省人力,安全生产的目的。为了保证安全保通人员的安全,养护作业区内必须设置机器人保通员。
3、移动式标志车
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安全防护设施,颜色应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过渡区内或缓冲区内。
4、施工警告灯号
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
5、 作业区交通标志
是为养护施工作业而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重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施工区标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在养护施工时,根据养护施工的内容、要求、周期和路段等设置于专门的位置,并尽可能利用可变信息板,配以图案或文字说明。在弯道、纵坡处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主要有:禁止超车、解除超车、速度、质量、轴重、窄路、双向交通、施工、车辆慢行、车道封闭、改道、线形诱导标或灯泡矩阵、车道合流等13种标志。
6、夜间照明设施
当夜间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7、养护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撤除
当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施工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四章 养护作业区设置要求
1、养护作业区设置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半幅的1个或2个车道,另1个或2个车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间始终保持1条至2条车道畅通。施工现场设置交通管制区,交通管制区由警告区、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及终止区组成。交通管制区域最长不超过4Km。
(1)警告区:提供行车状况改变提示,长度为1600m。设置警告标志、第一级限速标志、第二级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作业标志、前方车道变化标志等。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有关标志,最后一个标志离过渡区的距离不小于100m。
(2)过渡区:引导车辆逐渐驶离正常路线进入改道段。设置禁止入内标志、警告标志、指向标志、限速标志、渠化隔离标志。长度控制在100-300m。
(3)缓冲区:长度为80-100m,设置渠化隔离标志。
(4)作业区:在作业区前设置导向标志、施工标志、渠化隔离标志,夜间设置频闪灯,作业区布置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长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终止区:终止区长度不小于50m,在终止区末端设解除设限标志。
2、各种交通标志设置位置要求
(1)封闭超车道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1)、 距施工区域1.5公里处中间隔离带内设置 “前方施工,减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区域1.6公里处中间隔离带内设置第一组标志“前方1600m施工”警告标志、在距施工地点1.2公里处设置“限速80公里”禁令标志;
3)、距施工区域800米处中间隔离带内设置第二组标志:“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标志,在距施工区前方400米处设置道路封闭渠化标志;
4)、距施工区域起点300米处隔离带至行车道采用红色警示隔离墩进行渐变导流,将车辆引导至行车道行驶。
5)、自施工区域300米由中间隔离带向内渐变封闭超车道内设置第三组标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标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6)、距施工区域100米处已封闭的超车道设置第四组标志:“道路变窄”警告标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渐变导流隔离区域内超车道设置第五组标志:“道路施工”、“左道封闭”、“向右导向”警告标志。同时沿车道分隔线向行车道外约1.2m摆放红色隔离墩,封闭施工区域。
8)、在施工区域终点的隔离带内设置第五组标志 “解除限速40公里”标志。
(2)封闭中间行车道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1)、距施工区域1.5公里处隔离带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区域1公里处的隔离带内设置第一组标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标志、“限速80公里”禁令标志。
3)、距施工区域500米处隔离带内设置第二组标志:“前方施工”警告标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4)、距施工区域300米处硬路肩设置第三组标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标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5)、距施工区域100米处硬路肩内设置第四组标志:“道路变窄”警告标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6)、施工区域起点自硬路肩至行车道采用红色警示隔离墩进行渐变导流,将车辆引导至超车道行驶。
7)、在渐变导流红色警示隔离墩隔离区域内硬路肩设置第四组标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闭”、“向左导向”警告标志。同时沿超车道、行车道分道线摆放红色隔离墩、封闭施工区域;
(3)封闭外侧行车道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1)、距施工区域1.5公里处外侧行车道外设置 “前方施工,减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区域1公里处的外侧行车道外设置第一组标志:“前方施工1KM”警告标志、“限速80公里”禁令标志;
3)、距施工区域300米处的外侧行车道内设置第二组标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标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4)、距施工区域100米处外侧行车道内设置第三组标志:“道路变窄”警告标志、“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5)、距施工区域起点300米处自外侧行车道至中间行车道距外行车道1.5m采用红色警示隔离墩进行渐变导流,将车辆引导至中间行车道及超车道行驶;
6)、在渐变导流红色警示隔离墩隔离区域内分别设置第四组标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闭”、“向左导向”警告标志。同时沿中间行车道与外侧行车道分道线1.5m处摆放红色隔离墩,封闭施工区域,对外侧行车道进行施工;
7)、在施工区域终点的隔离带内设置第五组标志“解除禁止超车”、“解除限速30公里”标志。
(4)夜间施工机械停放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路面施工结束后,夜间设备停靠在硬路肩。
1)、距施工机械停放区域1.5公里处外侧行车道外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机械停放区域1公里外侧行车道外设置第一组标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标志、“限速80公里”禁令标志;
3)、距施工机械停放区域500米处外侧行车道外设置第二组标志:“前方施工”警告标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4)、距施工机械停放区域300米处的硬路肩设置第三组标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标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5) 、施工机械停放区域100米处硬路肩设置第四组标志:“道路变窄”警告标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6)、施工机械停放区域起点采用红色警示隔离墩进行渐变导流;
在渐变导流红色警示隔离墩隔离区域内设置第五组标志: “道路施工”、“左道封闭”、“向右导向”警告标志。同时沿硬路肩、行车道分道线摆放红色隔离墩、封闭机械停放区域;
7)、在施工机械停放区域终点的硬路肩设置 “解除限速40公里”标志。
8)距施工机械夜间停放区域起、终点间隔50m设置夜间太阳能红蓝两种自发光警示灯及2只现场照明灯,照明灯光采用高杆360º防眩灯保证照明灯光不眩目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停放区域起点设置LED导向屏标车,警灯进行引导和警示。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1、养护施工单位为安全保通第一责任单位,要求选派专门的安全保通员,具体负责现场交通控制、疏导车辆、处置突发情况及监督、检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员必须每日上路检查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以及作业区设置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做好现场记录。对施工单位安全员自查出的问题,由安全员整理上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
3、养护施工单位必须积极与路政管理部门配合,对施工路段出现的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时疏导和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压车和堵车现象。
4、必须坚持安全检查和督察,长抓不懈,警钟长鸣。各相关单位必须将养护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分期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对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力导致的重大事故,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问题,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责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二)
DCS系统及工程师站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 DCS系统调试纳入机组调试整体工作中管理,由调试单位归口管理。为了避免DCS的修改对机组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任何人对DCS系统组态修改、逻辑组态修改、操作员站初始化等操作时必须通知调试总指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修改完毕后及时通知相关调试单位。
2 DCS厂家和程序编制者要保证DCS系统的稳定运行(硬件和软件),并完成系统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协调DCS系统的调试与机组整体调试进度的衔接和调试期间的指挥。负责工艺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
3 调试期间工程师站有调试单位和DCS生产厂家共同管理。DCS厂家主要负责设备硬件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画面修改、各控制逻辑组态修改等工作。调试单位负责机组调试有关的各控制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对DCS系统中的所有文件进行一次备份,并保留下来,重大操作时应随时备份,对任何DCS系统的修改都应有文字台账记录。此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5对DCS系统的投停和保护的投切,必须由调试总指挥同意,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
6机柜受电以后的规定
6.1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接线时必须先与调试单位联系。并且保证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进行。
6.2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机柜电源的稳定和可靠,电源配置应符合厂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确定没有强电信号串入,防止损坏模件。
6.4对机柜内部任何有关模件的操作必须佩带防静电环。
6.5机柜正常时,必须保持室温正常。
6.6经常检查模件状态指示灯,发现异常模件及时处理。
6.7定期进行组态备份。
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三)
1.0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生产检修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生产检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检修项目和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车间内外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
3.0内容
3.1术语和定义
3.1.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3.1.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设备检修、设备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3.2交叉作业的分类
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处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队伍同时作业或检修。
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部门(车间)同时作业或检修。
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部门(车间)同时生产或检修。
3.3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3.3.1同一区域内各生产或检修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3.3.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或检修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3.3.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附件),通知单一式两份生产或检修双方及部门各执一份双方确认签字;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焊接(动火)作业、生产检修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3.3.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
3.3.5交叉作业双方检修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双方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班长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或检修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生产或检修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检修安全和质量。
3.4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3.4.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生产检修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生产检修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双方负责人,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气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作业证上签字负责人做好确认,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3.4.3同一区域内的生产检修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生产检修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生产检修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生产检修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3.5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规定
3.5.1 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检修部门(车间)为责任方,其生产检修人员应为下部生产检修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下部生产检修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产检修。
3.5.2 B类交叉作业,由检修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生产检修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5.3 C、D类交叉作业双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3.5.4交叉作业的各生产检修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员工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性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指导员工工作,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
3.5.5 公司各级部门、人员均有权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接到通知书后仍然不按期落实的生产检修单位,立即将其停工,按严重违章处罚。
4.0罚责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违反以上标准的,给予50--500元的罚款。
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兰州铁路局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敦煌铁路公司和集团公司《2014年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战略部署,建设规范、系统、高效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的要求,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和铁道部的指导意见,结合现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本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彻施工作业全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二章 项目安全风险评价
第三条 项目部对管段内所有施工作业工点,依据施组设计和施工计划安排,按照适度超前和后伸的原则,分别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风险梳理和分类,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和明示,按照事前识别、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采用“年公布,月梳理,日卡控”的管理方法推进安全风险评价情况,实施风险识别的分析、评估和卡控的闭环管理。
第五条 年公布
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按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从人员素质、岗位作业、管理制度、现场操作等多方面分别对安全、质量风险事件和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对其产生的可能性、危害性进行综合分析、判别,找准关键风险点,并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编号、汇总,制定出本项目的《安全风险识别年度管理台账》,并对参建当金山隧道的分部进行风险公告。
第六条 月梳理
1、根据《安全风险识别年度管理台账》所列的安全风险事件,进行每月安全风险分析例会,对上月的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分析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梳理下月安全风险点,编制下月《月度安全风险应对计划责任展开表》。
2、项目部监督分部在隧道施工现场竖牌明示的《展开表》,《展开表》要根据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要点进行动态展示。分部要将明示的相关内容纳入各专业,各工种,各岗位的班前安全讲话和班前安全交底。
3、由分部将根据《展开表》进行强化人员和设备等的资源配置,加强现场技术保障,逐项落实应对措施,全面落实过程控制标准化和现场管理标准化,切实开展好风险应对工作。
4、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落实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日卡控
1、根据《月度安全风险应对计划责任展示表》所列的风险事件,加强风险动态过程卡控,严密盯控工程风险的受控状态,注意潜在和未知风险,每日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跟踪,检查,监测残余风险,观察记录其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手段,及时调整应对计划,消除和控制已知风险因素,并编制《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空表》,在各施工工点分别建立台账,台账放在洞口值班室,由各隧道队负责管理。
2、隧道架子队每日对初态卡控过程进行跟踪,纪实,分析,检验应对,防范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出现残留风险,并在《施工日志》和《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控表》中记录。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针对风险识别分析登记表所列风险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一一对应措施,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形成《安全风险责任包保责任表》,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项目部职责
1、制定施工阶段《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2、通过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识别年度管理台账》。
3、联合分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十条 分部职责
1、开展分部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2、初态跟踪风险变化状态,根据风险监测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3、对施工人员进行风险交底和岗前培训,负责施工现场的《月度安全风险应对计划责任展开表》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架子队职责
1、对各工点安全风险卡控情况进行跟踪并记录《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控表》。
2、配合项目部和分部的各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分析出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编入标准化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并组织进行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前,根据已辨识出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将安全技术要求纳入项目和工点技术交底中,如《爆破工程技术交底》、《开挖作业技术交底》、《喷射混凝土安全技术交底》、《钢支撑技术交底》等。
第十四条 施工前,根据工地安全标准或安全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对关键工序的操作、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达到相应的安全能力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方案规定的其他负有监控职责的人员,必须对已开工的工程实施工地安全标准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情况和相关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情况填入每日的《安全日志》、《工点危险源监控记录表》、《安全员巡查记录》《防洪巡查记录表》、《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控表》进行登记。对存在的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或事件,立即进行组织;对于严重威胁操作人员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工作。
第十七条 于施工中出现的事故、未遂事故、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上级指出的缺陷,应及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并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必要的变更;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要评审其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纠正与预防措施完成后,应作专门的记录。对应上级指出的缺陷,要将实施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题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一个重大控制风险事件或风险工点结束后,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照风险事件和处置方案,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做出风险处置结果的评估,形成《安全质量风险处置结果评价表》。当处置结果有残余风险时,应对残余风险进行认定、明示,制定需要关注问题的提示卡,填写需要关注的内容,提醒下道工序或接收单位注意,以便持续改进,全面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五)
外协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实行项目部、作业队、施工队三级管理。施工队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作业队、项目部备案。
3 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作业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施工队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协议签定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外协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和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保证所施工的工地达到安标工地的要求。
5 劳务工进场48小时内,施工队必须向项目部申报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作业队申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件、资料。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培训的有关费用由施工队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
6 外协队伍安全教育和培训:
6.1上岗前,所有教育及培训由各项目部安质部组织,并开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协队伍自行培训。教育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外协队伍自行教育的内容,可作为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岗前教育及用人单位的监督义务。
6.2 安质部必须针对工程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3 学习内容:安全生产必备的国家、行业、建指、局指、上级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6.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协助或施工队自行组织送外安全培训取证,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专门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
6.5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前由作业队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安质人员参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应用的培训。
7 劳务工日常管理纳入作业队日常管理内容,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等。按安全管理办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8 积极改善劳务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外协队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由相关施工队负责免费提供,应按本单位员工同等对等。
9 不准使用不满16周岁的人员和使用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宜使用超过60岁的劳务工;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懂视网 时间:2022-07-03 06:56
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制度是文件,是命令;执行是落实,是实践;制度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制度的实践,没有制度就没有执行;没有执行,制度也只是一只空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各种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一)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设施安全管理,防止生产设施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和法规,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设施的管理。企业生产设施包括: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电气及其它设施。
3、职责
3.1供应部负责生产设施的采购;
3.2设备科负责生产设施的建档、日常管理、维护等。
4、通用生产设施的管理
4.1生产设施的规划、选择
4.1.1生产设施的规划与选择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4.1.2新生产设施安装后,经设备科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编制操作规程,编号登记,订标牌,确定操作人员后才可投入生产使用。
4.2建立生产设施管理档案
4.2.1对新生产设施及时建立档案;
4.2.2建立相应的生产设施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生产设施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3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生产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3.3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4.3.4针对生产设施的使用性质制定交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生产设施,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生产设施由使用者全面负责生产设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4.3.6生产设施的使用人员,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4.3.7使用的生产设施必须安装完整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与相应的安全设施。
4.4生产设施的检维修
见《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4.5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5.1生产设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施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事故分为: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生产设施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导致生产设施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产设施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车间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生产设施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生产设施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生产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生产设施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4.6生产设施的报废
见《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制度》。
5、安全设施管理
5.1安全设施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设施指公司生产现场的各类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泄压和止逆设施、以及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安全附件。
(1)检测报警设施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负荷器、行程器,制动、限速、防雷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防护装置,电气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包括: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压和止逆设施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等;
(5)防静电装置和避雷装置包括:防静电跨接线、避雷针、静电导出装置等。
5.2安全设施的管理
(1)设备科负责管理厂内的安全设施,建立、完善安全设施技术档案、台账、检定记录及检定计划,并确保检定工作按计划进行实施;
(2)严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无相关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以及超过检定周期、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
(3)安全设施应的检查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包括每班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每日巡检;专项检查包括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的专项检查;
(4)各车间应对各自界区内的安全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存档,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报生产技术部验收;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5)新购买的国家规定强检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管理
(1)本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30天)内向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2)设备科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安装技术说明书等;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定期检测检验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允许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设备科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7)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总经理报告相关负责人报告。
7、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清单》
《生产设施档案》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二)
1、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质量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3.1总工办负责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
3.2行政部负责后勤物资的供给;
3.3各车间、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归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1.2总工办组织其它科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1.3总工办汇总各科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1.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2作业监督
4.2.1总工办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登高、吊装、动土、断路、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下才能作业;
4.2.3总工办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3.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总工办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公司设备,但紧急情况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和照价补偿。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保安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阻火器,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行政部保卫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和车间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4.3.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4.3.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4.3.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表现评价和续用
4.4.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4.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5、相关记录
《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承包商表现评价表》
《合格承包商名单》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三)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治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打算和年度打算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依照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单位的具体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打算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事情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治理与经济责任制密切挂勾。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四)
一、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日常消防检查可结合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2、项目部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项目部防火责任人组织执行。
3、岗位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4、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时整改,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按级上报。
5、安全部门要把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备案并存于防火档案。
二、项目部防火责任人职责
1、负责对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保证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项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随便挪用。
4、本项目部内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公司。
5、每季度召开各班组防火责任人会议,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1、落实项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检查和监督本班组人员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情况。
2、负责检查本班组成员所操作电气机械设备的防火安全装置,运转和安全使用,并监督和检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发生事故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部防火责任人汇报。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类、油类、香蕉水类等到各种易燃品进工地后必须立即进专用仓库,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领用部门严格控制限额领料,施工现场内易燃品不宜存放过量,不用物品应退回仓库,不准到处乱放。
2、氧气要注意安全运输,进工地后由电焊部门负责保管,氧气瓶使用后应做好标记,不准乱放。
3、如有违者或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焊工在工地现场操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对存有危险性物资的场所,焊工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掌握防爆电气设备的原理。
六、仓库保管员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内物资储存要分类、分堆、分垛,各类物资需标有标识,主通道不小于1.5m,次通道不小于0.5m,严禁超储。
2、仓库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设施的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仓库职工会使用各类消防器材。
3、仓库内要保持清洁,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随意移动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强检查和保养,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发现消防器材损坏,缺少应及时上报,并及时恢复良好。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3:14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集团公司、项目、岗位*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4、安全检查制: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5、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集团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集团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另外,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3:15
施工单位通常包括:
一、 安全教育制度
二、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三、 安全检查制度
四、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五、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六、 安全例会计划制度
七、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八、 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 项目部消防管理制度
十、 安全材料及设施检查验收制度
十一、 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 项目部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十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十五、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六、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十七、考核奖罚制度
十八、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十九、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二十、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二十一、卫生保洁制度
二十二、不扰民措施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编制要点GDAQ4101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要点GDAQ4102
监理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要点GDAQ4103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3:15
我不是建设公司的,我想你要向那些建设公司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