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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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06:03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服膺于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当然也不能免除这种义务。“无法律就无行政”,行政事实行为应该符合相应的合法性要求。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一方面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越权行为应无效;另一方面,属于行政主体职责的事项,行政主体必须做出相应行政事实行为,不能怠于或拖延履行公共职责。
其次,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这里的“符合法律”不仅仅指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律条文,还包括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再次,行政事实行为的作出要符合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如果小题大做或者基于疏忽、错误判断所作的行政事实行为应属于不法行为。
从以上几点也可以看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与行政行为原则上并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事实上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比较宽松,特别是大多情况享有所谓的法外空间,而且一般不受行政程序法的制约。 此外,行政事实行为的受益人也不能适用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 我国对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一是刑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若造成公民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负主要责任的行政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国家赔偿法未明确指出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但在其列举的应当赔偿的情形中包括刑讯*供、违法使用警械等行政事实行为。加上法条中的兜底条款,因此,我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其实并不排除对其他行政事实行为的国家赔偿。
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除了规定了以上两种违法责任外,对违法行政事实行为存续的情况却*为力。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它又不是行政主体的私法行为,也不能对它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建议,为了体现修宪精神,更加全面地保护*,我们在将来行政诉讼法修订中,应借鉴德国的经验,赋予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对人以排除请求权和作为请求权。所谓排除请求权,是指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益仍存在着持续的侵害状态,那么受损害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停止该违法行政事实行为,消除侵害。而作为请求权是指,如果行政主体应该实施而未实施某种行政事实行为,且该行政事实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益实现来说又意义重大,那么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该行政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