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专用上的地址和电话写错,还能认证抵扣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51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7:08

开具项目有误,不能认证抵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土地*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7:08

专用发  票上的地址和电话写错,还能认证抵扣。

1、发 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 票抵扣联和运输发 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 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2、与发 票认证过程相反,开具*专用发  票,是运用加密技术,将*专用发  票中的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的数据进行多次加密,产生发 票中的密文或二维码。


3、地址和电话写错,不属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专用发  票地址和电话写错能认证。


4、地址和电话写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其他不影响发  票认证的错误,购买方地址填错了电话未填写或电话没有区号,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填错,没有开货物或劳务(服务)数量、规格型号,均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7:09

开具项目有误,不能认证抵扣。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土地*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