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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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30 20:54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