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2:4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0:08
2015年修改的《动物防疫法》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因此对于畜禽养殖场,工商部门是不要求办照的,如果畜禽养殖场负责人申请办照的,工商部门也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但当时都是先为申请人核准字号名称,由申请人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向动物防疫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然后工商部门才为其办理相关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0:08
养殖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相关说明: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0:08
据我所知,养殖业不强制办理营业执照;
往往是业主需要推介自己的品牌、或者进行其他业务需要时主动去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0:09
如果养殖业悬挂养殖公司牌匾的可以立案调查,一般挂**养殖场【厂】的,工商处罚慎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0:10
需要!去畜牧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