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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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11:07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
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
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范围
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
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
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
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
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