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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号算犯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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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19

盗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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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辛均庆 29日,省*法制办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或组织违反规定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机关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同时指出,地级以上市**机关、*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或者为了制止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违法犯罪,可以采取24小时内停止服务、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在征求意见稿中,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其中,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

第二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的,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的。第*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造成损害的。依次类推,最严重一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可能对*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投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选择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或服务,其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应当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工具没有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同时不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构成危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东拟出规定:网民盗号最高罚500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20

盗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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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计算机网络犯罪年轻化 游戏盗号也是犯罪

利用自己大运营商渠道商的身份,通过QQ联系一名外号JIM的男子,以700元的价格买入“信息写入”非法软件,模拟身份证读卡器数据向中国移动公司官网实名登记系统输送虚假身份信息,开卡1万余张,使用这批“电话*”申请注册QQ账号或*出售牟利。

广东省人民*近日通报,2017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218件463人。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年轻化等特点,内外部人员互相勾结、多种犯罪交织,隐蔽性和破坏性日趋增强。

“犯罪分子多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洞悉网络缺陷与漏洞,能够借助专业知识和工具,对网络系统及数据信息发动攻击,作案时间短,不留痕迹。”广东省*相关负责人说。

佛山市禅城区的罗某攻破税务系统网站篡改企业报税信息后,通知“客户”到税务局或自助终端机打印虚假缴税清单,一个月内多次作案均未被察觉。广州市番禺区的陈某,把含有保健品广告链接的脚本程序添加到木马病毒软件中,侵入番禺区人社局等28个*门户网站服务器,将保健品广告以超链接形式挂靠在网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犯罪分子受高额报酬*,采取内外勾结方式,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手段为“客户”提供特殊服务,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

冯某等3人利用远程技术和系统漏洞,非法控制交通违法处理系统,通过中介、二手车行、微信群等平台,大量非法招揽车辆交通违法业务,按照不同车型、不同扣分层级,对应收取每笔5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帮助车主抵扣或消除扣分记录。

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办理的一宗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中,林某利用自己在车管所辅助受理、录入车管业务的工作之便,进入车管所*网交管系统“六合一”终端平台,篡改电脑系统中存储的驾驶员电话号码,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被大批量修改,造成大量驾驶员的驾驶证无故被盗分,甚至个别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

计算机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加上犯罪成本较低、手段隐蔽,客观上为其他类型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部分不法分子掌握网络技术后,明知他人将利用技术成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制作犯罪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计算机网络犯罪年轻化 游戏盗号也是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20

盗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2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怎么说呢,法律当然没规定盗虚拟财产犯法的,除非在网上盗取他人的钱财,这才叫犯法,盗虚拟物品的确可恨,但是,法律没规定,因为QQ号是虚拟的,不是实物,所以这属于他人品质问题。欢迎采纳,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21

只要你只是娱乐就不算,如果你盗取别人qq号骗钱,什么的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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