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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附着物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如何缴税求解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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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
*在进行道路改造时征用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虽然使房地产权属发生了变更,企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实行的是征收土地增值费,且目前处于停征状态。
由于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营业性质,因此不需缴纳营业税。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补偿金宜记入“营业外收入”。至于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房屋、设施,原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应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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