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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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22:05
在拆迁补偿的**中,始终有一个争议问题,就是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企业究竟要不要交*?这里的补偿可能包括土地方收到的土地补偿,也可能包括收到的建筑物补偿,多年来各地理解各异,非常混乱。
一、*缘起
营改增之前关于拆迁补偿是否缴纳营业税有两个重要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第二款规定: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主要是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做了延续: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试点过
渡*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这实质上是对营业税时代两个文件单独延续,但文字表达更为简练。
二、实务中的四种补偿情况
实际操作中这里面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A公司将土地交还*,*向A公司支付土地补偿;
第二种,B公司将土地交还*,土地上有建筑物,*向A公司同时支付土地补偿和建筑物补偿;
第三种,C公司将土地交还*,土地上的建筑物属于D公司,*向C公司支付土地补偿,向D公司支付建筑物补偿;
第四种,某村整体拆迁,集体土地*收回重新出让给F公司,F公司向村民提供土地补偿和建筑物补偿。
这四种情况,前三种本质上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看起来可以适用36号文的免税文件,第四种属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看起来和上述免税规定不完全相符。我的个人理解村民收到集体土地和建筑物补偿应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这里有一个概念必须澄清,就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指的是本来属于*应税行为,但免了;不征税收入是指压根就不属于*应税行为,不需要征。
三、各地执行中对于建筑物补偿的争议
对于企业取得的因*收回土地的建筑物补偿,是否能够享受免税各地一直存在争议,典型的如《湖北省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五辑》。湖北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土地补偿企业取得可以免征*,但建筑物补偿应当视为不动产转让缴纳*。这种认定我个人不能认可,具体理由也在上面提到的以前的文章中有详细分析。但很多地方参考湖北的做法对企业的建筑物补偿强行征*。
四、国税总局终于明确:建筑物补偿免征*
2020年9月,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终于就这个问题做了澄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这一条款实质上是对湖北观点的澄清,自此以后,企业因*收回土地收到的建筑物补偿再也不用担心税务机关要求缴纳*!
五、补偿款是否缴纳土地*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什么属于国家建设需要?在《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收回土地给与企业的补偿,基本上都属于免征土地*范围。
【拓展资料】
至于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需要正常缴纳,但如果属于*性搬迁范畴,则可以依照*性搬迁,不需要当期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整个搬迁作为作为一个的所得税事项,最长五年内统一计算是否存在搬迁所得。具体可参考国税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企业*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