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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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13
拆迁补偿款,不缴纳土地*。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省级*、*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