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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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43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专用*,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计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发生了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那么以前抵扣过的进项税需要转出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44
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44
进项税额转出即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