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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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48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其实就是伤前12个月本人的应发工资,所说的缴费工资、应发工资,或者社保缴费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经常会出现缴费工资,或者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应发工资的情况,并且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广东省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当缴费工资和本人工资一致时,可以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较: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举例说,本人工资2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00元,它的60%是2280元,本人工资2000元低于2280元,就按2280元计算。
伤残津贴不是固定的,以后还要定期上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49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6:49
为上年度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钱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