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8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45
如果是在宣布(申请)破前一年之内,债务有有转移资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并进行追讨。对于转移资金(资产)行为清算组织可以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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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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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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