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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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4:46
您好,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提起破产申请,而且*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对于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提起破产申请,同时*也不应当以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