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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哪些主体签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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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4:22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4:23

依现行法律,只有房屋权利人,才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企业在面对拆迁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情况下也是由股东会选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约协议的约定或者经由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改制完成企业,在经由董事会决议后,由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4:23

第六十篇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订立补偿协议 , 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
        *590号令第25条、湖北省380号令第42条、武汉市234号令第44条,**确定由唯一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武汉市江汉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是这样订立的:
        委托代理人签章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汉正天街63、、67号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协议专用章,甲方委托代理人之一,挂牌是紫竹巷三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委托代理人签章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汉正天街63、
、67号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专用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之二, 挂牌是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是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上甲方委托代理人依法只有一个,签发授权代订协议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排首甲方委托代订协议人应当是紫竹三期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排次甲方委托代订协议人应当是转委托代理人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事先应当取得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签发授权代订协议委托书及其同意转委托证明。没有取得签发授权委托代订协议书和转委托证明,所签代订协议就是与签章人订立的协议,与征收主体*毫无关系,行政诉讼,告不了*,例如:  武汉市中级人民*2017鄂01行终450号 ,  判决驳回江世德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以错列被告为由,是江世德没有与*签订补偿协议,是与江汉区征收办及江汉区重点工程指挥部签定补偿协议,江世德不服判决,上诉致湖北省高级人民*,高院以所列被告不适驳回上诉,为持原裁定。
        协议补偿都是银行转帐,开出银行支票或者办好银行卡,独断地给出单一的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给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给钱,甲方委托代理人成为中介人,只免收乙方即买方人的中介费,提供卖方即开发商的商品房屋,由乙方选购。购房非调换房,剥夺了房屋产权调换人的选择权,征收主体*未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的房屋虽违规,替罪羊以营利为目的,可承担责任,合同一式陆份,乙方一份,甲方二家,第三人是合伙人是 N ,发生纠纷,被告不明  , 谁都告不了,要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补协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4:24

你好,一般而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是相关部门或是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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