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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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3:14
执业药师离职,需要下载并填写相关材料,然后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资格注销之后,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也就不能再从事药师相关工作,因此不建议注销。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2、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3:15
执业药师离职,药店要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资格注销之后,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也就不能再从事药师相关工作,这是不明智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3:15
你好!变更注册后,执业药师资格仍然有效。注销注册之后,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在我们论坛看到考生讨论。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药店离职后需要同时注销上岗证与注册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3:16
您好,执业药师离职,需要原工作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如果需在新工作单位注册,按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不用注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23:16
执业药师离职,比较建议您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为执业药师证书一旦注销注册后,就不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也就不能再从事药师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