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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衔接关系的体现有哪些不同情况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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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5:15

1 </B>复议选择型</B>――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均应认为属于此种。

2 复议选择兼终局型</B>――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 包括:《中 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3复议选择或裁决终局型</B>――《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部</B>门或者省</B>、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B>门或者省</B>、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B>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B>
</B>

</B>

4 复议终局型</B>――《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B>

</B>顶端 回复引用 苏1复议前置型</B>――
(1)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B> </B>《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B>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B>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2) 专利申请案</B> 《专利法》</B>第四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B>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3) </B>商标申请案</B> 《商标法》第32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B>,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3) 纳税争议案</B>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B>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B>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B>,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起诉.

</B>复议选择型</B>-------[ </B>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B>,</B>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B>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B>,</B>税收保全措施</B>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B>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B>

(4) 海关纳税争议</B> 《海关法》</B>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B>争议时,应当缴</B> </B>纳税款</B>,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5</B>)</B> </B>审计案</B> </B>被审计</B>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6) 治安管理处罚案</B> </B>治安管理处罚上级*机关裁决前置。 (7) 工伤保险案件</B>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B>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B>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5:15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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