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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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5:44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5:44
行政复议与起诉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起诉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5:4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5:45
第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两者是相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在救济这一点上,两者都是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两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不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亦有所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对有关教育、劳动、*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适当性的问题。 第三,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前者具有初审性质,后者具有复审性质。所以,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人民*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终司法效力。正因为两者均具有审查性,所以他们在举证责任上,都是由被审查者承担,前者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后者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在认证规则上许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受理问题上存在衔接问题。 第四,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将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时兼顾审判效率。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侧重,因此,在程序规定的繁简程度上就有明显的差别。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查;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复杂,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5:46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