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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式的现代国家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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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9

国家—社会二分法的基石是关于国家本身的一元观。彼得·尼特尔曾大致描述了这种国家观的意义(Nettl 1968)。按照这种国家观,国家是一种制度化的集体权力,地位高于其他组织,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享有主权,对于社会其他部分而言是自主的并与社会其他部分分开,在社会文化上被认同为一种民族集体性。①这种国家观建立在根源于绝对主义国家的欧陆法理基础之上,以马克思、韦伯和辛采(Hintze)提出的经验概念为依据。只要这种自主的国家存在,就会有分析上可以分开的社会。在很多国家—社会论述中,社会力量和社会联系对这种国家自主性起到了作用。然而,社会中企业的、民间的、文化的和其他的社会要素,不得与国家本身混为一谈。
  在著名的“让国家归位”(bring the state back in)呼吁(Skocpol,Evans and Rueschmeyer1979)提出30年之后,这种传统的观点仍然是很多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论著中的主导观点。美国被尼特尔本人描述为一个低度“国家性”的国家,然而很多有关美国国家建设的论述都突出强调了美国制度中的科层制和自主性要素(Skomronek 1993; Jensen 2008;King and Lieberman 2008)。有关发展中国家国家—社会关系研究中起引领作用的分析家,如伊万斯(Evans 1995)、米格达尔(Migdal 1988,2001)和科赫里(Kohli 2004)等人,仍然继续依靠这种韦伯式的国家概念,甚至在他们的分析显露出国家的自主性和权威存在限度的情况下依然如此。
  这种二分法中暗含的第二个要素,反映了对国家和社会的传统理解中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普遍将制度和实践的汇总类型的问题视为没有问题。然而,将国家作为分析*与社会关系的唯一出发点,需要一种对制度和非正式实践的类型进行综合的方法,这种方法将深刻的、不能简化的多样性忽略掉了。现代国家实际包含了数十种制度上明显不同的部门,它们有着极其不同的组织结构,从提供福利服务到环境监管到宏观经济管理。国家的这种制度现实是一个既涉及纵向多样性也涉及部门多样性的问题。大多数当代国家中都存在具有某种程度自主性的众多制度层次,从国家最高层的全国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到向当地提供地方性服务的本地*。与这种纵向多样性一道,还存在着管辖范围的多样性。国家*、制度和行为体的形态构造,在一个地区或地方与另一个地区或地方会以很不相同的方式组合而成。在分析国家—社会关系时,公民社会更大的多样性使得这种综合的难题更加复杂化。
  此外,“治理”一词把握了社会并不是让国家简单地作用于其上的各种方式,相反,社会已经主动地形塑国家活动的行动和结果。很多分析人士概括为由统治到治理转变的这些新趋势(Peters and Pierre1998),让国家—社会二分法内在固有的综合难题更加严重。向着这个方向的广泛转变在西欧部分地区尤其明显,在那里,20世纪上半叶的官僚体系和国家*对于社会的影响保持了较大的自主性。
  在西欧和另外一些地方,甚至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有关国家—社会关系的说法就已经指出治理要素长期存在。政党和民主选举将投票人与决策联系在一起。有组织劳工和资本的集团利益对*过程和内容发挥着定期的影响。在美国,有关立法过程的说法就让人们看到了一个利益集团的多元主义世界(Truman 1967)或者说一种“铁三角”(McConnell 1966)。对城市*的分析将这种*描绘为领导力、公共和私人*资源的结果(Dahl 1962),或者描绘为跨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一群精英对权力的伸张(Hunter 1954)。在发展中国家,有关庇护主义(clientelism)的研究也已经指出了社会与国家联系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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