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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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1:59
为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根据《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银住建规发〔2020〕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银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第三方银行开具的保函,申请使用等额的重点监管资金,经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将重点监管资金作为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当出现索赔情形且经监管机构(保函受益人)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开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机构(保函受益人)指定账户的行为。
二、银川市三区范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用保函。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保函时,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开展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资金工作。
三、保函由外地银行开具的,须经我市本地同行转开,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一份保函对应一本预售许可证,保函担保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保函开具银行收到监管项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向监管机构提供见索即付性保函。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开具银行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函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保函开具银行须向监管机构履行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购买监管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未支付监管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导致监管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监管项目出现质量、违约或者侵权等问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监管项目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该项目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六、保函开具银行应统一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现金保函》(详见附件1)格式范本。银行保函一式三份,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函出具银行各一份。当出现监管机构认定应索赔的情形并发起索赔时,保函开具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机构指定账户或监管账户。
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