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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中的占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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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47

  间接占有制度意义与作用的分析

  主张应该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意义在于:(1)当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时,可依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继续 “占有”该物,使取得时效不致中断;(2)间接占有制度可以使得动产的交付依据占有改定进行,便利物的交易;(3)间接占有制度的设定利于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④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必须规定间接占有制度才能使问题得到最完美的解决,间接占有制度的设立是否具有上述意义,实务中是否真地能够更好地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下文将分别进行分析。

  (一)间接占有与时效取得

  有学者认为当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的情形,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可使该非所有权人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而继续“占有”该物,使取得时效不致中断。这实际上是对时效取得中的占有概念的扩张解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对占有的要求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强调的是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非以暴力或胁迫手段、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⑤也即取得时效要件的关键在于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以和平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并使这种自己所有的意思公示与人。

  认为非所有权人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他人的情形下,取得时效不因为其对物的直接的控制与管领的改变而中断,实际上就是认为这种情形完全符合取得时效要件对占有的要求。非所有权人只要是和平取得、维持,并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当他将物出租或出借于人时,一方面这种出租或出借行为即是其将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公示于外,另一方面他也并未因此而丧失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完全符合上述时效取得要件的要求。

  如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不在于规定间接占有制度,而在于时效取得要件中对占有的界定。可见,间接占有制度对于时效取得继续并无太大意义。

  (二)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

  主张应该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间接占有制度可以使得动产的交付依据占有改定进行,便利物的交易。其举例如:甲委任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购买某书,并约定乙自丙受让该书交付之际,其所有权移转于甲,乙则借用该书一个月。其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甲以占有改定获得该书的所有权,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⑥

  此点更加不具备说服力。一方面,此例中,甲并非基于间接占有而取得所有权。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间接占有制度之有无,并不影响甲在这种情形下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据代理制度,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乙作为代理人,其以甲名义所为之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即物权变动的后果)必然归于被代理人甲。另一方面,间接占有制度即使依据某种法律关系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人的身份,也同样不具备交付而使得所有权移转公示的功能,不能使占有改定这种方式的公示效果得以提高。可见,无论是从法律依据,或者是实务角度,间接占有制度既不能为占有改定方式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依据,对便利物的交易也没有任何助益。

  (三)间接占有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对间接占有人的适用

  关于间接占有制度的设定是否利于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下文分别对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1、直接占有人侵害间接占有人利益的情形。间接占有之成立,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这种媒介关系下,直接占有人实际占有物,而间接占有人则基于某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这种媒介关系可以是合同(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信托合同等),可以是直接基于法律(如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管理其财产而为之占有,无因管理之占有,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个人财产而为之占有等),也可以是基于公权力行为(如*、*对司法扣押物之占有等)。

  无论上述哪一种法律关系下之间接占有情形,当直接占有人侵害间接占有人利益时,都已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间接占有人利益进行保护。如当承揽人侵害定作人利益时,定作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双方订立的承揽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基于合同关系的其他情形也是一样。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与公权力行为的情形,也都有相关法律对间接占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换言之,这种情形下,间接占有人不是仅作为间接占有人而存在,而首先是所有权人或上述各种媒介关系中的当事人(定作人、托运人、无因管理人等),法律对这些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已经有较为有效和全面的保护了。由此,此种情形下,不需要专门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对间接占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另外,由于媒介关系的多样性,甚至于有些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要在间接占有制度中对各种媒介关系下的间接占有做到统一保护,不仅在立法技术上难以做到,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2、第三人侵害间接占有人利益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又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形。

  第一,占有物被侵夺时,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当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时,间接占有人是否享有自力救济权,对此,可以参*地区民法第960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之行为,得以己力防御之。”而根据通说,所谓占有人并不包括间接占有人。也即是说,依据中国地区民法,此种情形下,间接占有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自力救济权。

  赞成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学者认为,由于在第三人侵害本权而直接占有人不为或者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时,间接占有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可资救济,但是均难以达其功效,“其一,在事中进行正当防卫,但其行使起来有诸多*,且只能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求偿,根本不利于间接占有人利益的保护;其二,在事后请求占有之诉解决,但是其损害也许无法得到赔偿,特定物便是如此”,⑧因此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有必要赋予间接占有人以适当的自力救济权。但是,关于赋予间接占有人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对于保护占有本身所需要和追求的秩序的冲击,又导致了另一制度的难题。如何规范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由于间接占有人的“占有”是缺乏“直接并实际控制物”的公示性的占有,这种自力救济权的行使在实务中能够得到多少尊重和取得多大效果的确令人怀疑。

  第二,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中国地区民法第962条规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夺者,得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其妨害。”而在此情形下,间接占有人原则上仅能请求侵夺者将占有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因此而回复,惟直接占有人不能或不愿受领占有物时,间接占有人得请求返还于己。⑦《德国民法典》第869条规定:“……在侵夺占有的情况下,间接占有人有权请求将占有还给原占有人;原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回占有的,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将占有让给其自己……”。可见,在这种情形下,间接占有人虽享有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仅能请求侵夺者将占有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除非直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回占有,才得以请求将占有让给其自己。

  赞成设立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认为,因为间接占有人并不一定就是所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是非所有人的间接占有人无法以所有人的名义介入,因此可以也有必要通过间接占有制度的规定,而使间接占有人在直接占有人不能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直接以间接占有人的身份介入主张权利,这也是占有制度设立的旨趣之一,即不考虑占有背后的权利,而直接依据占有的事实向侵害占有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其一,间接占有人是所有人,且直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收回占有时,其可以直接以所有人的身份介入,并不需要以间接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方式来保护其权利。其二,当间接占有人是非所有人时,理论上以间接占有制度赋予基于各种法律关系而作为间接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比在各种媒介关系中分别规定对间接占有人在此情形下的请求权更为方便。但是,此时又有这样的问题,即:间接占有人无论是基于间接占有保护请求权提出请求,还是基于作为媒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规定提出请求,都不得不表明其作为媒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为间接占有人行使间接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必须表明其间接占有人的身份,才得以顺利行使,而间接占有人的身份即作为媒介关系的移转占有的一方当事人身份。可见,在权利的行使程序的繁简上,或者说权利保护的效率上,间接占有制度并没有优越性。如果非要成全它的这种优越性,即间接占有人可以像直接占有人一样,只要能证明占有事实即可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则势必破坏公示原则下的秩序维持,因为事实上,间接占有除了法律的创制与媒介关系的证明外,其本身并不具有公示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9:47

具体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其中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可以要求返还改良费用和必要费用,恶意只能要求必要费用返还.

善意占有如果是基于所有者自己意思失去占有,不能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非基于自己意思失去占有,可以要求善意占有人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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