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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这个文件的发布时间 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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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随后联合下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当地的*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自然资源部:养猪用地不需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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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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