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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哪些项目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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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2 17:06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款。

3.、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以前年度税收所交纳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扩展资料: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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