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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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1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企业,不具备银行及金融机构职能,没有金融许可证,因而不能按*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来解释!
我的看法是贷款损失可按照企业的坏账处理,即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2
看是否是5年内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