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4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6:0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裁决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据此,对*机关拘留、罚款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起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再向当地人民*起诉。所谓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作出裁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经过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但《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同时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叫“复议前置”。所以,对*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