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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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06:02
不正确。1、对财务科科长任用不合法。《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对出纳的任用不合法。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出纳不能兼会计档案保管以及稽核、债权债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