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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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13:41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申诉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13:41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