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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质押的账产质押与金钱质押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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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7:23

有人认为,账户质押是以质押账户中的款项出质,类似于普通金钱质押。笔者(《中国财产法理论与实务》编者)认为,账户质押与普通金钱质押的区别主要有四点:一是金钱质押中的金钱是特定的,不能浮动,出质后质押人不能自由使用;而账户质押中的金钱则是浮动的,在质押设定以后,担保人仍可使用质押账户中的款项。二是金钱质押中的债权人只是对用于担保的金钱享有权益,而在账户质押中,由于以账户设定质押主要用于项目融资,而项目融资的担保着眼点并非出售担保物,而是贷款方任命管理人或经理人接管整个项目。所以,账户质押的担保受益人不仅对质押账户中的金钱享有权益,而且可以接管质押账户,故对账户本身也享有权益。三是金钱担保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即是;但账户质押在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成熟的司法判例的支持。多数学者认为,账户质押除非符合《担保法》第85条规定的“特定化”要求,否则不产生物权担保的效力。四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金钱质押中的金钱必须特定化,其质押应当属于动产质押;而账户质押中的金钱则是不特定的,应当属于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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