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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系实践报告或者学习小结怎么写?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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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1全部  今年暑假,我于七月十八日开始了在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为期一个月的实践,在这次充实自己增长见识的实践中,我学到了不少关于法律实际操作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写作,也对诉讼的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也开始接触到基层的司法状况。

  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是我的家乡江西瑞金市一个比较有名的律所,所以能去这样一个单位实践是我的荣幸。而且在那里的诸位律师们给我以不尽的关怀和指教,对此我感激他们!特别是其中有一为也是毕业于中国*大学的女律师曲延舜,所以在这里让我更感亲切了。

  我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是担任律师助理的工作 :协助律师进行整理卷宗,整理证据材料,出外递送材料,取证,立案;偶尔也进行文书的写作等文员工作。整理卷宗是向律师工作学习最好的途径,因为卷宗往往详细地记录着一个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律师对案件的独特分析及*对案件的判决。仔细来研究卷宗,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及时与律师讨论,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和增强了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整理证据材料需要异常的细心,什么材料作为什么理由的依据,什么材料是有用的,什么是没有证明力的……都考验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我丝毫不敢马虎。递送材料、取证等工作虽然在真正的法律工作中并不显眼,容易被忽略,也往往是实习者最不愿意干的,但是经过其中的实习,却能使人进一步了解到工作的程序方面的问题,有了更好的面向社会的经验。文书写作则是一项既锻炼头脑,又锻炼文笔的工作,可以很好增强自己的笔头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曾试过整理卷宗出错,而延期了出错卷宗的归档工作,在律师的认真指导下,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太大影响。一个多月的实习,增强了本人综合的实践能力。

  在实践的一个月里,我先是翻阅了大量的案卷,得到了诸位律师的悉心指教,学到并自己琢磨出一点经验:首先,无论写哪一种文书,首先都要注意其格式。比如,起诉人或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单位等;法人则还须另起一行写明其法人代表;代理词和辩护词则开头一般有例行公事的一段“本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担任其××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点,在写起诉状时需要明确“诉的三要素”即诉的主体、诉的请求和诉的事实理由的不可缺少。在写起诉状时,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请求赔偿的数额一定要计算出来,而不能笼统的说“请求对方赔偿我的全部损失”等这样一些话,否则会无法判决。第三,在针对起诉状写答辩状时,一定要注意是针对起诉状中我方认为不妥的或失实的原话来反驳的,因此一般要先引用起诉状中的原话,再阐述己方的观点和事实,这样也会显得较有条理,而不会太过笼统混乱。第四,写代理词。代理词要注意代理观点和代理提纲,因为有时候法庭审理时为节省时间往往会省去让律师念代理词一节而直接让对方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让代理观点直接融入交锋之中,所以我认为代理词一定要有提纲挈领之功效,并力求简洁,线索思维清晰,并且全面,这样才有利于实际操作。上诉案件中的代理词,则要针对原审判决书来整合。比如,我方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有误,就引用出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的原话,指出其中的谬误,再佐以证据证明事实;若认为适用法律有误,就阐明道理并点明应适用哪条法律等。第五,为被告辩护。为被告辩护时,要有一种以事实为依据的观念,在脑中提醒自己,不能为了为被告开脱而胡编乱造,虚构事实,甚至让人作伪证。在事实与证据面前,首先一般是看其罪名是否有误,罪行是否查清,是否存在疑点,若确实无误,则应表态:“被告对其罪名与罪行无异议”,以取得公诉方及法官的认同;然后看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情节,再看有无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情节,如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在整个案件中被告是处于主犯还是从犯的地位等方面去辩护。这样的话,一般能博取法庭上大多数人包括法官和公诉方、受害方的同情与谅解,从而形成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另外在实践中,我还参加过几次开庭,试着做了一些庭审笔录,对庭审流程和作笔录的方法也有了初步了解。作笔录不要求你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为在作记录时不可能把原话全部记下,这是就要领会话中的核心观点,而且重点要记法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对于证人的证言也要重点记一下。当然,当一个真正的*员要有一个好的记性和快速的领悟能力、判断能力和书写(打字)速度等。这些都要靠今后在实践当中不断的练习和加强。

  在跟随律师们调查案件时,也让我对基层的司法状况有了初步了解,民众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加强,信任法律,利用法律为自己维护权益的思想深入人心,这是可喜的。但另一方面,执法和司法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机关执法中就有一些类似情况。有一位咨询人的一个案例可以体现:其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运送了盗窃来的牛而被取保候审,交保证金7000元(此咨询人即杨先生已于案发当年即2003年7月交清)期限为12个月,至2004年8月到期。在此期间*曾传唤过其一次,因未在家,所以就马上被定性为“在逃”。按理,传讯被取保候审的人若未在家中,应按留置送达方式处理,即通知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或由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签字证明已传讯到当事人。但是在这里,*即未再通知其成年家属(杨先生),也未让当地居民委员会签字,就于2004年8月在网上发布了“在逃人员杨××的通缉令”,致使2005年6月底时其弟在四川成都被当地警方拘留。而在当时,主犯即盗窃者早已出狱,也就是说此案已经了结,按理取保候审也应当取消,有何来“在逃”之说?更让人气愤的是,*还要求杨先生再交5000元说是派员乘飞机前往成都将人带回之经费,简直是岂有此理,将案犯捉拿归案本应是你*机关的职责,有什么理由要求其家属承担什么“经费”?简直是荒谬!如此乱来真令人气愤!而且,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刑讯*供还是大量存在。我在实践中那段时间律所就接到一个刑讯*供致人死亡的案子,是在汕头,案情大致是:有一个瑞金人到汕头去盗窃一辆人力三轮车,被保安和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据知情人交待,在扭送过程中和派出所讯问过程中此人被殴打,并在看守所关了十五天后死亡,法医鉴定为破伤风。根据医学知识我们知道破伤风潜伏期最长为十天,所以很可能是他在看守所时被打伤。当然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如何我也无法得知但*机关在办案时普遍存在刑讯*供,由此可见一斑!

  另外在法庭审理中也存在许多“做人情”方面的现象。即使是公正无私的法官也会有循私、循故的倾向。当然从总体上看,司法之路正朝正规的方向发展,对法律法规贯彻日渐深入、全面。同时也有一些照顾弱者的,如减免诉讼费等措施,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大多数法官尽心尽力办案审理,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裁判转为公正,这是可喜的。

  在暑期实践中,我还常常与诸位律师们聊天,交流思想,学习做人的经验和执业的心得。那些律师们都有着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热情待人。与他们的相处十分愉快,并且让我受益匪浅。在此我要再次感谢他们。也感谢学校能给我一个机会认识他们,与他们结下深厚的友谊!

  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带着不舍和欣慰,我同律所的律师们一一道别。以前对律师仅仅是一种盲目的崇拜,认为律师工作就仅是简单地上庭给别人打官司。在经过一个月的实习生活,我加深了对律师行业,及律师工作的了解,对真正的律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律师平时的工作并不是简单地上庭打官司,更多的时间,他们是在收集证据,分析问题,整理案件材料,针对案件找出法律适用……在平时的实习工作中,各位律师的崇高的正义感,分析案件的缜密思维,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明白了应该使用法律的利剑去保护合法的权利。带着他们的希望和诚挚的祝福,我将开始我人生旅程的下一个脚步,一步一步朝我的人和目标迈进。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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