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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的申请主体有什么不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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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7 03:20

1.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和解的主体:债务人;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3.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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