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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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6:35
为了加强水上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评估情况审查批准。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以上第4项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以上第l、2、3、5项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以警告、罚款、停业处罚:
(l)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物资企业的;
(2)未经批准,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3)哄抬运价或者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
(4)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5)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
(6)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
(7)扰乱水路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的。
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7:53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而后才能办理货物托运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经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托运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并标明名称、性质、有明白的书面防范说明书。《合同法》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对于一般需要包装的物品,托运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包装,对于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156条和61条的规定办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