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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交纳契税税率以什么时间为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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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0:39

国家规定交纳契税税率通常为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则以发布之日为准。

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可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则以2016年2月17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根据*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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