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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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11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从这一条看来,主要是发包人承包人出具书面说明,可以不要监理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