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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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0:47
第十九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乡(镇)*、*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数量,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从事过征兵体检工作。体检开始前,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检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体检工作。一般设立一组一站。人员较多、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
体检实行封闭式管理,体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规定,确保体检质量。
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抽查和复查。
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新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
市、州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应当及时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