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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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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理论上可以,但是实际上不行。如果在建工程属于房产商全自所有的话可以用于抵押担保,但是实际情况是根本不可能,现在哪一家房产商不是贷款建房的?所以这些房实际上在贷款的时候就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所以是不允许二次抵押的。如果房产商自有资金比例高于贷款比例的也可以就这部分抵押,但是这也不可能,实际上都是贷款占绝大部分。追问但我知道住建部有个文件,说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只能为项目后续建设融资,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有效,这个项目是企业自有资金建的。

追答有效,而你所问的情况实际上就是我所说的两种情况,即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在在建工程中占全部或者大部分。这种情况下可以用于抵押。

热心网友

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具备以下五证: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预售许可证

以上五证缺一不可,否则违章。
1、土地使用证,说明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住宅是70年,商业办公50年,旅游40年,是开发建设的关键。
2、建筑规划许可证,是开发项目单体工程的规划已经按照城市规划法进行规划,不存在违章,工程的面积, 高度、层数等都按照此证施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定用地性质的证书,我国的用地性质分为商业、办公、工业、仓储、住宅、旅游.........,其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规定是什么,地上就必须建设什么项目,比如用地许可证上规定是住宅,就必须建设住宅,否则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
4、施工许可证,是国家对工程开工建设的许可。也就是说,工程可以开始施工了。
5、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以上核验程序是必要的,但为更进一步搞清楚施工项目及其开发商的合法性,确保买家权益,除了核准“五证两书”是否具备以外,买家还应注意仔细了解以下情况。

1、所购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或第三方权益?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往往出于融资的需要,以先取得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一般为借款人)不得处置抵押物。因此,在抵押权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必须经享有抵押权的银行的同意,且保证预售所得款项须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并须承诺在贷款逐步得到清偿的同时逐步解除抵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买家购买的房产上不存在第三方权利,买卖双方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

因此,在购房前买家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内是否注明有上述抵押情况。如发现开发商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情况,买家应请开发商介绍清楚抵押权人(一般为贷款行)是否同意预(销)售抵押房产和同意逐步解除抵押,以及是否签署了相关的承诺书;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请开发商告知原设置的抵押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开发商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买家应注意核验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

2、开发商是否超面积销售?

有的销售许可证上注明着可销售范围,如楼座、楼层、数量、总共多少平方米等。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会对买家购房有何影响?

内、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的准售建筑面积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开发商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情况、房地产是否设置抵押等因素,对开发商可预(销)售多少房产的批准面积。开发商必须在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超过许可证上批准销售条件的,不能确保得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售登记,买家权益也因而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有利于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推进工程建设的进展,使开发商先收到的购房款可以用来缴纳其余未交的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上,有关管理部门在操作上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允许部分开发商先支付40%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临时的土地使用证,并在具备其他准许预售条件时允许开发商预售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剩余商品房待开发商补齐余下60%土地出让金后方能准予预售。需说明的是,正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证专用印鉴,面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仅加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印鉴及*房土地管理部门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这样,销售范围与开发商所交土地出让金就存在对应关系,在销售许可证上便有相应的销售范围,如果同时开发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临时的证书,那么买家应在购房时了解所购房产是否包含在*准予销售的范围内,关注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准售面积与开发商已售面积,开发商是否超面积销售等问题。另外还应关注开发商是否及何时向*土地部门补齐余下的土地出让金,这关系到开发商是否可以顺利取得所开发商品房的大产权证,并顺利为所有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买家在核验开发商提供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时应请开发商详细地介绍并认真比较许可证上批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与开发商实际销售的建筑面积,以确保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确保所签预售(买卖)契约能够得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售登记,从而使购房行为得到有效保障。

热心网友

首先,拟贷款的银行肯定无法通过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该银行的利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国城市房地产法采用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这些房屋已经随着下面的土地一并抵押给了接受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其他银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诺也没有用,该承诺第一违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驶职能,肯定会导致到两个房产和土地两个职能部门扯皮打架,最终倒霉的还是你们银行。
其次,如果该公司急需该笔贷款,你们银行又丁点风险也不想承担,变通的办法不是没有,只不过比较麻烦。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房地产公司与承建该楼盘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建筑公司享有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步、房地产公司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该建筑公司如果从你们银行取得贷款,必须借给房地产公司使用。
第三步、由该建筑商出面向你们银行申请贷款,以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权利质押。
该操作方案巧妙之处在于“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比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的土地抵押权更为优先的民事权利,一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拍卖该楼盘,所得款项先实现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有剩余部分,再偿付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其他银行的债务。
如果有细节问题探讨,可以给我发邮件:theoldwell@163.com
kevinz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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