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6:03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19:53
这就是导致这样的夫妻公司在实际上与一人公司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仅仅在外观以夫妻二人为股东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又不能明确区分夫妻各自用于出资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对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怀疑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