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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税是以哪个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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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8: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二点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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