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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乱的台弯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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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选举什么人
“*”规定,以下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
总统;副总统;“*”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立*立法委员”,“监察院委员”;地方公职人员:省(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
唯一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是省府首脑。
选举原则
选举制度可以说全盘接受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1996年实现了直选“总统”。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选举活动
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应该是投下有价值的、负责的一票。但对竞选活动也必须加以规范。
选举制度的国际参照与特色
选举制度自然主要是参照西方民主国家,但也根据的特点作出了一些有特色的规定。
选举制度参照的是法国的“总统制”,产生办法是简单多数选举制。
日本、韩国等只实施地域代表制。而在原则上采取地域代表制,兼采职业代表制。1991年12月“国代”换届选举,又首次兼采政党比例代表制。
现行选举监察体系也是独特的。西方国家的选举监察多由*负责。则规定由各党派及社会贤达推荐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原因是,*头目一般都有政党党员身份,容易产生瓜葛。
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是其它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就是禁止在校生肆业参加竞选。意在让学生专心向学。
“立法委员”选举
“立法委员”选举共分四个部分: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为区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的为不分区“立委”及侨选“立委”。
为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区域“立委”各选区以及原住民“立委”几乎每10名即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在不分区“立委”和侨选“立委”方面,也是每10名“立委”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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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管他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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