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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日。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
1、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