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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新旧巴塞尔协议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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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巴塞尔协议,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文案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资本充足率CAR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
或者更详细点,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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