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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还可实施哪些扣留财物的措施?应目备条件?3、海关对*公民人身自由有_百度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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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拘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实施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机构,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法律、行*规等的授权范围内,其既可以行使*机关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实施海关的部分职权。2004年11月1日新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即赋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的治安处罚权。《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报告地方*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国家授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该项权利,主要是由于在现实执法中缉私*遇到抗拒、阻碍执法的情事后,限于过去职权所限,不能对违法人员及时给予制裁,必须请求地方*机关协助,可能造成执法被动和错失良机。同时,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属于*机构的序列,所以,在执行治安处罚权上不存在执法主体资格的障碍,只是尚未有职权授予。缉私*实施行政拘留和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虽然都是*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两者有所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确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措施,目的是现实惩罚教育功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时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目的是排除和防止海关调查可能出现的执法妨碍或者社会危害,例如嫌疑人潜逃、销毁证据,甚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使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手段。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312、海关还可实施哪些扣留财物的措施?应目备条件?3、海关对*公民人身自由有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属于一种无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凡是查证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确实无法实现没收的,也要追缴相当于没收财产的等价价款。海关应予没收的非法财产主要有: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当事人非法持有的“红油”、“三无船舶”、“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等。“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它属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违法者不应当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这既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原则。所以,海关对任何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没收和罚款都属于财产罚的种类,有时他们的客观表现形式是相同的。例如,当海关没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在执行中可能和罚款的执行并无区别,都是要求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货币。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两点本质的区别:(1)罚款处罚的对象事人:而没收更针对非法货物和非法财产本身。也就是说,罚款肯定是非法当事人的财产,而没收就不一定。例如,没收走私货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便作为走私货物被没收,而不论此前是否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没收多次走私的运输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进行走私,那么海关有人不论船只的所有人是否为走私分子而对船只予以没收。(2)罚款一般需要由违法分子在其合法财产中进行支付,使剥夺当事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收的财产带有“非法”性质,所以,一般认为剥夺的是当事人对非法财产的占有。行政拘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实施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机构,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法律、行*规等的授权范围内,其既可以行使*机关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实施海关的部分职权。2004年11月1日新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即赋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的治安处罚权。《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报告地方*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国家授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该项权利,主要是由于在现实执法中缉私*遇到抗拒、阻碍执法的情事后,限于过去职权所限,不能对违法人员及时给予制裁,必须请求地方*机关协助,可能造成执法被动和错失良机。同时,海关侦查走私犯罪*机构属于*机构的序列,所以,在执行治安处罚权上不存在执法主体资格的障碍,只是尚未有职权授予。缉私*实施行政拘留和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虽然都是*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两者有所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确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的措施,目的是现实惩罚教育功能;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时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目的是排除和防止海关调查可能出现的执法妨碍或者社会危害,例如嫌疑人潜逃、销毁证据,甚至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使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手段。应该能复制的吧觉得答案满意的话,可以赞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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