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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
1.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