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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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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07:24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规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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