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离婚案件如何适用公告送达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要求离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下落不明的案件依照规定可以公告送达,并不问下落不明的时间是否已达两年,而且所有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案件均可以公告送达。所以说,离婚案件是可以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热心网友

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热心网友

□周宝珠 婚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后,因双方缺乏联系和沟通,使得离婚现象日趋普遍。离婚时,又因*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此举既增加了*考核指标中的四项指标案件数,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无法得知原告起诉的事实,因而失去向*递交答辩状或陈述相关事实的机会,从而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结果。 *在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以及采用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财产继承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问题,*的判决一旦生效,该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当事人即使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财产等进行救济,但其婚姻关系却不再具有逆转性,从而导致了一些案件长期“案结事不了”,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公告送达。 如何在离婚中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公告送达的程序,对已穷尽了民诉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条规定了送达方式后仍然无法送达的,在深入社区(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形成调查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得知当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会亦证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应被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达方式。 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 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针对不同类型的受送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可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以期待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另外,也可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充分实现公告送达“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