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7:06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2经营合同和转让合同有什么区别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转包和转让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包和转让法律性质和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来看上述两个案例应当如何处理。案例1中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到刘某30年土地承包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每年向刘某交纳承包费2000元,原刘某与刘家庄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没有解除,刘某仍是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虽然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采用“转让”字样,但实质上是土地转包合同,性质上不属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驳回了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例2中,王某与李某转让协议中虽有“转包”字样,但“转包”的内容上是“一切承包鱼池费用由李负责;鱼塘现有设备完全由李所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养殖,可由现承包人往下转包。”可见,王某的“转包”已经使王某失去了根据原承包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原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已变更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