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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时代精神雄健浑厚.
崇武尚武是汉代世风中颇有特色的内容。在出土的汉代画像砖石上,较力、徒手和使用刀剑戟等器械比武是常见的内容。徐州汉画像石上有表现力士拔树的场面。汉代可能已经有类似《水浒》中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民间传说。当时较为正式的举重活动是扛鼎。除人们熟知的项羽“力能扛鼎”,一些贵族如刘邦少子淮南厉王刘长、武帝子广陵厉王刘胥也以能扛鼎留载史册。武帝在宫中设鼎官,判定殿前举鼎的成绩。值得提到的是在汉代画像文物上描绘了人与虎、野猪等猛兽的搏斗,其中最为惊心动魄的是徒手*野猪和一人同时与猛虎和悍牛性命相搏。许多比武和斗兽者都是社会上层,文人们也参与其间。司马相如、田畴、崔琰善击剑,王充朝夕习骑马射箭,经学名家辕固在兽圈中刃毙野猪……钱穆先生说汉代文人性格质朴,拿起笔可撰文,放下笔可耕田。其实汉代文人也不是后代那种弱不禁风的白面书生,这既是尚武精神的结果,也是时代的重要标志。
生活在汉代的人们,率直而较少含蓄,开通而较少压抑,粗朴而欠圆通,勇敢而鄙视怯懦。汉帝国拓疆开土,凿空异域,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与这些精神风貌息息相关。星移斗转,汉代精神风貌中有些内容虽已褪色消失,但它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溅起的浪花至今仍能撄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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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你一些儿
不够给我消息
1 对人体美的欣赏可以体现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在汉代人眼中,男性美中最为突出的是体现男性第二性征和富有力量感的方面,如胡须浓密,身形高大,肌肉有力等。西汉人王商高八尺余,“身体鸿大”;东汉人虞延“长八尺六寸,要带十围”。他们的身体形态都得到了正面评价。胡须的意义也非同寻常,是男子尊严的象征。东汉初人温序被隗嚣部下*迫自杀,死前“衔须于口,顾左右曰:‘既为贼所迫杀,无令须污土。’”(《后汉书·独行列传》)女性美则突出其面容的俏丽姣好,头发的修长乌黑等。清代学者俞正燮注意到古人有“女贵大”的观念。顾颉刚、童书业先生根据《诗经·硕人》、《泽坡》等篇,指出春秋时代美女的标准是身材高大。这种观念在汉代也得到延伸。汉代人较为欣赏身材高挑丰满的女性,出土的汉代画像资料上贵族妇女大都身形高大丰腴,与身边的侍女形成鲜明对照。
载歌载舞是汉代重要社会风俗,人们对歌舞格外喜好,歌和舞大都缘情而发,随意而起。酒酣耳热后起舞高歌不但是家庭宴饮的内容,也是社交场合中的节目。汉代文献记载,当时在各种宴会上都有参加者的歌舞表演。景帝后二年诸王来朝,景帝令称寿歌舞。长沙定王刘发“但张袖小举手,左右笑其拙”,景帝很是奇怪,问之,对曰:“臣国小地狭,不足回旋。”景帝遂为长沙国益土(《史记·五宗世家》“集解”引应劭曰)。由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在那个时代,若不能舞或舞技不高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在汉代人的歌舞形式中值得专门提到是“以舞相属”。“属”通“嘱”。这是正式宴饮场合中的固定程式,一般在宴会*时进行。其程序是:主人先行起舞,舞罢,再“属”(嘱)一位来宾起舞,客人舞毕,再以舞“属”另一来宾,如此循行。所有的来宾都要参与舞蹈。在宴会上不舞或舞而不旋都是对他人的失礼行为,不仅破坏宴会的气氛,而且会导致或激化双方矛盾。如蔡邕遇赦还乡,五原太守王智为其饯行,“酒酣,智起舞属邕,邕不为报”,王智感到大失颜面,当众辱骂蔡邕,并诬告他“怨于囚放,谤讪朝廷”,蔡邕*亡命吴地(《后汉书·蔡邕传》)。
“面子”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标志性的内容之一。汉代人也十分看重“面子”,且维护“面子”的方式似乎更为激烈。汉代*自杀者数目众多,其原因大都缘于不愿下狱,“义不受刑”。其中有拔刀在北阙下自刭的盖宽饶,也有年逾六十的经学名家萧望之。司马迁深愧遭受宫刑而苟活,他在《报任安书》中用“居则忽忽若有所亡,出则不知所如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描述自己的悲郁。周党为乡佐所辱,与乡佐约定时间决斗,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决斗事例。在忠孝节义观念支配下,汉代社会对“面子”的维护,由自身扩展到对家庭和亲族尊严、再扩展到对主人和师友尊严的维护。弥漫汉代社会的复仇行为有宗亲、主臣和师友三种类型,可以说这三种类型正是这种社会观念的实践。与以后的一些朝代不同,汉代主流文化对复仇行为持同情和肯定态度。清代学者赵翼曾被汉代人“以意气相尚,一意孤行”,“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的行为所打动,在《廿二史札记》中用颇长篇幅记下了这些感受,这些感慨也反映了时代精神的变迁。
崇武尚武是汉代世风中颇有特色的内容。在出土的汉代画像砖石上,较力、徒手和使用刀剑戟等器械比武是常见的内容。徐州汉画像石上有表现力士拔树的场面。汉代可能已经有类似《水浒》中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民间传说。当时较为正式的举重活动是扛鼎。除人们熟知的项羽“力能扛鼎”,一些贵族如刘邦少子淮南厉王刘长、武帝子广陵厉王刘胥也以能扛鼎留载史册。武帝在宫中设鼎官,判定殿前举鼎的成绩。值得提到的是在汉代画像文物上描绘了人与虎、野猪等猛兽的搏斗,其中最为惊心动魄的是徒手*野猪和一人同时与猛虎和悍牛性命相搏。许多比武和斗兽者都是社会上层,文人们也参与其间。司马相如、田畴、崔琰善击剑,王充朝夕习骑马射箭,经学名家辕固在兽圈中刃毙野猪……钱穆先生说汉代文人性格质朴,拿起笔可撰文,放下笔可耕田。其实汉代文人也不是后代那种弱不禁风的白面书生,这既是尚武精神的结果,也是时代的重要标志。
生活在汉代的人们,率直而较少含蓄,开通而较少压抑,粗朴而欠圆通,勇敢而鄙视怯懦。汉帝国拓疆开土,凿空异域,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与这些精神风貌息息相关。星移斗转,汉代精神风貌中有些内容虽已褪色消失,但它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溅起的浪花至今仍能撄动人心。(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汉代社会在性以及某些男女关系方面是一个比较通达的社会。男子和女子可以一同宴饮,结伴同路甚至同车而行,女子也能单独会见男宾。《风俗通义·怪神》说青州等地祭祀城阳景王(朱虚侯刘章)祠时,常有“倡优男女杂坐”宴饮的场面。“杂坐”表明男女不仅同场而且还相邻而坐,并不隔开。密县打虎亭汉墓画像石绘有梳髻插笄女子与着帽男子并列坐于宾客位置上宴饮,其旁又有两个女子对坐宴饮,这可视为“杂坐”情境的形象展现。他如英布爱姬单独去为其疗疾的医家赴宴,以及汉代墓葬中屡见不鲜的男女*恩爱图像,也都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才能出现的事情。当时虽已存在“贞”的观念,但人们更为强调的是“孝”。秦汉妇女不改嫁的最早例子是《列女传》卷四《贞顺传》“陈寡孝妇”条所载陈地寡妇事,时当汉高祖至文帝时。但陈氏守寡并非出于贞节而是为尽孝于婆婆,故文帝赐号“孝妇”。到了东汉时期,虽然情况有了变化,但在社会*对女性“贞”与“孝”的要求上,“孝”依然占据上风。妇女改嫁蔚然成风,且不受道德谴责。如张负孙女六嫁,汉景帝以离异并与前夫生有一女的王氏为皇后,以及曹操著文令其妻妾“顾我万年之后,汝曹皆当出嫁”(《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等,不过是汉代社会众多类似事情中的典型例子。与此相关的社会现象是婚姻关系中的自主选择。汉代社会一个核心家庭的婚姻决定权有四个依次递减的层次,即父亲、母亲、兄姊和本人。一般来说,当父母都不在世时,本人对其婚姻有很大的决定权。平阳公主离异后选择大将军卫青为夫,孟光向父母提出欲嫁梁鸿,表明即使父母诸亲在世,子女对自己的婚姻也有建议权。
2契约,又称券书,即今之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契约在我国古已有之,西周中期的铜器铭文是有文字可证,有实物可考的最早的契约。至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交往的广泛与深入,契约发展已相当完备。其种类之多,效应之强,反映出契约的订立已遍及民事交往的各个领域。契约作为一个法学.社会学范畴,不仅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而且还具有极其深刻和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它全息性地体现着汉代社会内部各个方面的互动关系。目前学界对汉代契约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和系统,考古学界多从汉简着手提及契约,但多为借贷券、买地券等收买付卖之类,即使在经济类契约中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1][2][3]张传玺先生从形式上比较完整地介绍了汉代契约,但并未开掘其中丰富的社会信息。[4]秦晖从经济史的角度对汉代社会作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和类比,涉及到契约,但不甚全面。[5]一些研究法制史的文著对汉代契约也作了探寻,但更为零星,并且远不能从社会学的意义上去理解“契约”这个重要的社会现象。[6][7]本文试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范畴,力图把汉代契约放人汉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中介”的框架中考察[8],认识汉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初始阶段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既具有“乡土性”、“礼俗性”等传统社会的特色,又呈现出“法理性”、“经济性”等初始阶段中国家较少干预社会的个性。[9]本文所论,涉及契约的成立要素、法律效应、契约终止等几个方面,对汉代契约的运作作初步探讨,并论及汉代契约的特点及评价,以有益汉代社会史的研究。
3 或以威服,或以德致,或以义成,或以权断,逆顺不常,霸王之道杂焉。”虽然其后在惠帝、高后、文、景之世皆实行黄老无为之治,但到汉武帝之时,明确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这就使儒学终于被汉代统治者确认为其统治思想,同时也为此后两千多年历代封建皇朝奠定了思想统治的模式。 自孔子以后,儒家有“内圣”与“外王”之分,孟子一派属于“内圣派”,荀子一派属于“外王派”。习《公羊传》的董仲舒属于“外王派”,重视从制度上实现儒家主张。应该说,这也是《公羊传》为汉武帝所青睐的原因之一。汉武帝在典章制度上强化德治的措施,一是察举孝廉制度,二是《春秋》决狱。举孝廉为官,自汉惠帝始,其制度化则在汉武帝时期。元光元年初,令郡国各举孝廉一人。元朔元年(前128年)又下令:“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从此,孝子与廉吏成为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之正途。《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如董仲舒弟子吕步舒奉旨办理淮南王刘长一案,“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自此,《春秋》决狱开儒家经典法律化之先河。 不过,汉武帝在重视德治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刑罚的作用。史载,元光五年(前130年)七月,汉武帝重用张汤、赵禹条定法令。据程树德《九朝律考》云:“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18篇,及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合60篇,是为《汉律》。”但实际上,张汤、赵禹制订的不仅仅是《越宫律》和《朝律》。据《汉书·刑法志》云:“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这些律令的特点是以严刑峻法来督责官吏严格执法。此外,汉武帝时期还制订了《腹诽法》、《沈命法》等。汉武帝一朝是继刘邦之后汉代立法的第二个高峰期。经过这次修订,法网更密。从此,汉初那种约法省禁、漏网吞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然而,在汉武帝的繁法严刑和当时沉重的赋役负担之下,民不堪命,因而从天汉二年(前99年)起,从燕赵到江汉,百姓蜂起。此外,北伐匈奴之事也接连受挫,更加剧了日趋恶化的社会矛盾。有鉴于此,征和四年(前),汉武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罪己诏——《轮台诏》。在此诏书中,汉武帝宣布实行*的改变:在统治方式上,从严峻刑法转向宽松温和;在百姓负担上,从横征暴敛转向轻徭薄赋;在经济措施上,从垄断财利转向力农富民;在对外关系上,从战略进攻转向战略防御。至此,德、刑之用方趋适中。 昭、宣两朝的大政方针是武帝《轮台诏》厘定的。当汉宣帝继承帝位时,在思想教育界占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公羊学”。汉宣帝深受其祖父刘据对《公羊传》和《谷梁传》的态度的影响,在他的直接支持下,《谷梁传》被立为官学,由是《谷梁》之学大盛。但在*统治中,汉宣帝更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据《汉书·盖宽饶传》云:“是时上方用刑法,信任中尚书宦官,宽饶奏封事曰:‘方今圣道浸废,儒术不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但宣帝览奏大怒,下盖宽饶狱,盖宽饶举刀自刭。皇太子刘�为盖宽饶鸣不平,劝谏汉宣帝重用儒生,也惹得汉宣帝大怒,差点褫夺他的太子之位。直到初元元年(前48年)刘�即位,复重用儒生。儒学不仅在思想界,而且在*上均取得统治地位。由此德治压倒刑治,成为此后历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方式。 “汉家制度”的历史影响与现实意义 唐人封德彝认为,“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并没有给汉朝社会带来长治久安。《旧唐书·魏征传》:“帝尝叹曰:‘今大乱之后,其难治乎?’……封建彝对曰:‘三代之后,浇诡日滋。秦任法律,汉杂霸道,皆欲治不能,非能治不欲。征书生,好虚论,徒乱国家,不可听。’”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历史实际。考之汉史,从汉惠帝至景帝,德、刑基本适中;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征和四年(前年)间,德、刑失衡;征和四年,汉武帝颁布《轮台诏》,德、刑又趋适中;昭、宣两朝,德、刑也较为适中,从而出现了“昭宣中兴”的局面。由此观之,从汉武帝时开始确立的“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可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国方式,而且始终为后世所称颂和遵循。自汉以后,中国古代各皇朝的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借鉴“汉家制度”的经验教训,以强化其统治。如唐太宗谓群臣曰:“朕虽以武功定天下,终当以文德绥海内。文武之道,各随其时。”宋太宗谓宰相曰:“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无所措手足,有天下者,可不慎之哉!”明太祖则主张“为天下者,文武相资,庶无偏颇。”清世宗雍正也说过:“自古为政者,皆当宽严相济。所谓相济者,非方欲宽而杂之以严,方欲严而杂之以宽也。惟观乎其时,审乎其事,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而已。”以上诸帝所谓“文武之道”、“宽猛得中”、“文武相资”、“宽严相济”,讲的都是王霸之道。可见,“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已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方式。 “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毕竟是产生于二千多年前的封建统治思想,不管是“德刑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但这种治国方式对当今社会也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强化以德治国的意识,使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存。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也是空谈无力的。德治离不开法治,法治离不开德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应是历代治国的一条基本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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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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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犯我。我不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