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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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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3 14:34

其合同的签订就有很大的问题!!!"合同规定"成交铁矿石25000公吨,8%增减,由卖方选择..."这项规定存在很大的问题。按照国际商务法规定,买卖双方交货数量增减幅度为正负5%,而此合同中注明了正负8%的增减幅度,卖方在此合同中完全处于被动。如果双方交予仲裁机构仲裁的话,对卖方不利。除非卖方提供买方书面要求货物进口数量是增加8%,还是减少8%,如没有凭证的话,最好和买方协商解决此类事情。要不就只有按照买方的要求降价处理,要么将多余的2000吨运回国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3 14:35

不合理 根据溢短装条款 允许有增减的 合同中写了有8%的增减 那合同给他讲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3 14:35

美商做法不合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或以合同价格购买2000公吨铁矿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时,他不能拒绝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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