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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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0:14
集体征地补偿款是补偿给村民的经济补偿款项,该款项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等。假如,征地补偿款一直没有发放到村民的手上,应该怎么要回被截留的征地补偿款。
网友咨询: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后,土地补偿款被镇经管站截留,请问有法律依据吗?能要回来吗?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是不能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村里没有法律依据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组织发放征地补偿款。
毛军律师解析: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省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