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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定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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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7 15:39

可得利益损失,即预期的净利润损失,指的是违约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支持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决支持率相对较低。本文通过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审判案例,探讨可得利益损失的实际运用。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指出,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司法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的方法包括对比法、估算法和约定法。对比法通过参照受害人在类似条件下所获取的利润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估算法在难以确定损失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责令违约方支付大致相当的赔偿。约定法则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数额来确定。

二、可得利益的认定、计算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减损规则和责任竞合进行规定。司法实践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具体计算公式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通常需承担非违约方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需承担其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和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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