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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向雇主主张双倍工资,并且可与雇主补签合同。通常,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雇主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仍不签订,雇主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须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法律规定,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不满一年内仍未签订合同,雇主应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补订合同之日,并与员工补签合同。若员工拒绝补签合同,雇主需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双倍工资计算起点为用工满一个月次日,终点为补签合同前一日。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